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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X与被执行人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XX,何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87-1号申请执行人马XX,男,192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高坪乡马家阳湾村。被执行人何XX,男,1964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志丹县双河乡王畔行政村王畔村0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XX与被执行人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XX当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马XX偿还借款何地本金9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以15‰计算,利息从2010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支付公告费30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受理费50元、执行费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何X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保安分理处开设的账号6213362928059420072中有存款,于2016年3月16日对其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1年。现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待冻结期限届满时再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何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刘向荣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孝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