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光学与沃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学,沃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初364号原告李光学。被告沃美荣。原告李光学诉被告沃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磊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光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沃美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沃美荣的丈夫王书良(已死亡)系同学和战友关系。2011年夏天,王书良曾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后偿还38000元。2011年8月,王书良再次找到原告帮其贷款转用,并承诺半年内归还。原告即从民丰银行贷款60000元,将其中58000元出借王书良(扣除上述2000元未还借款),王书良出具借据一张交原告持有。后因王书良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原告无奈自行偿还银行借款,王书良承诺该借款本金和利息全部由他偿还。2012年6月,原告因孩子结婚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仅向原告偿还20000元,双方并约定其中5000元算做利息,余下款项王书良于2012年10月1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据。2014年11月1日,王书良又让原告帮其担保贷款,原告要求其将之前借款本息结清。王书良按照民丰银行当时贷款利率1.1%的标准计算利息11825元,加上借款本金合计54825元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现因王书良死亡,被告沃美荣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现要求判令:1、被告沃美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118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沃美荣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因本案借款发生在借款人王书良与被告沃美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以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要求被告沃美荣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借款本息的数额,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沃美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光学借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118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被告沃美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鼎华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第2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