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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罗炳武与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炳武,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274号原告罗炳武,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杨建文、杜萍,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陶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杰,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仓冈朝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一迪,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炳武与被告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需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炳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炳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4元,减半收取7002元,由原告罗炳武负担。审 判 长  吴 楠人民陪审员  马文明人民陪审员  赵 霞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