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商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罗炳武与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炳武,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274号原告罗炳武,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杨建文、杜萍,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陶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杰,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仓冈朝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一迪,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炳武与被告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需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炳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炳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4元,减半收取7002元,由原告罗炳武负担。审 判 长 吴 楠人民陪审员 马文明人民陪审员 赵 霞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