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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铁军等9人与祖印良、孙建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军等,祖印良,孙建友,张化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李铁军等9人。被执行人祖印良。被执行人孙建友。被执行人张化俭。李铁军等9人申请祖印良等责令退赔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月14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海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