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23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峰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峰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3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朱峰卓,女,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峰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2513.9元。被执行人对该义务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峰卓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丰慧荣审判员  王春林审判员  高 琦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化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