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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民终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玉生与孙彦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彦雷,张玉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彦雷。委托代理人薛永利,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生。上诉人孙彦雷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2015)易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中出示工程发包公司盖章确认的收据,该收据显示张玉生在该公司支清工资23680元,该数额与上诉人所述其在欠条中将23680元误写作236800元的主张相吻合;且上诉人所交发包公司证明证实被上诉人参与的工程款总计仅19万余元,与张玉生主张23万余元工资款不符。据此,原审对本案欠条中的数额来源以及该款的性质是否为工资、是否合法应保护等基本事实均未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2015)易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霍丽芳代理审判员  葛 涛代理审判员  付术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