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古军生、武海英、古联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古联合,武海英,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古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董事长。被执行人古联合,男,1969年10月19日生。被执行人武海英,女,1965年11月18日生。被执行人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来铜,经理。被执行人古军生,男,1969年1月2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修民重字第00007号民事判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14)修民重字第00007民事判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保平审判员 李 娟审判员 卫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永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