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执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于富权与赵立纲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富权,赵立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洮执字第877号申请执行人于富权,住所地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被执行人赵立纲,地址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于富权与被执行人赵立纲健康权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园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富权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行和解,被执行人赵立纲给付申请人于富权人民币2000元,其他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园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春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