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孟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778号原告孟某,男,1981年8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1956年8月19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系原告父亲)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