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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孟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778号原告孟某,男,1981年8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1956年8月19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系原告父亲)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