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与周海艳,周海文,周海国,周海莲,周海娟,陈宁荣附带民事普通执行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文,周海艳,周海国,周海莲,周海娟,陈宁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周海文,男,身份证号码:×××3178,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申请执行人周海艳,女,身份证号码:×××3187,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申请执行人周海国,男,身份证号码:×××3193,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申请执行人周海莲,女,身份证号码:×××3203,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申请执行人周海娟,女,身份证号码:×××3184,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周海娟、周海莲、周海国、周海艳委托代理人周海文,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化州市合江镇梧村村委会书房头村**号。被执行人陈宁荣,男,于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5872,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申请执行人苏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的(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第一项:被告人谭瑞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欠款人民币58万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苏平。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2执1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陈承忠助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