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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5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秦艳峰与刘占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艳峰,刘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5执71号申请执行人秦艳峰。被执行人刘占荣被执行人佘志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尚民初字第108号,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占荣、佘志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占荣、佘志永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占荣、佘志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占荣、佘志永银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贺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