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5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秦艳峰与刘占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艳峰,刘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5执71号申请执行人秦艳峰。被执行人刘占荣被执行人佘志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尚民初字第108号,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占荣、佘志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占荣、佘志永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占荣、佘志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占荣、佘志永银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贺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