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克新与宋殿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新,宋殿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张克新,男,1949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胡集镇贾桥村张郢。被执行人宋殿前,男,1961年,汉族,农民,住址利辛县阚疃镇宋台村宋台子本院在执行张克新与宋殿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亳民一终字第01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胡 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