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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1726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太玲、赵太坡等与李媛媛、李建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玲,赵太坡,赵宝来,赵某甲,赵某乙,李真,李媛媛,李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1726民初60号原告刘太玲,女,汉族,1963年1月14出生。原告赵太坡,男,汉族,1965年3月17日出生。原告赵宝来,男,汉族,1991年12月13日出生。原告赵某甲。法定代理人赵宝发。原告赵某乙。法定代理人赵宝发。原告李真,女,汉族,1994年3月16日出生。六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远,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媛媛,女,汉族,1991年9月29日出生。被告李建生,男,汉族,1968年1月1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机构代码87599027-0。代表人李卫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太玲、赵太坡、赵宝来、赵某甲、赵某乙、李真诉被告李媛媛、李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富周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