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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205号权利人刘福印,男,汉族。权利人王亮,男,汉族。权利人闫洪林,男,汉族。权利人郭新文,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军,男,汉族。张建军责令退赔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昌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工商股权、车辆亦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宝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洪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