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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7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梁亚川与薛兴清、薛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亚川,薛兴清,薛延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7民初323号原告梁亚川,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巴州。被告薛兴清,男,1949年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巴州。被告薛延龙,男,约32岁,汉族,住新疆巴州。原告梁亚川诉被告薛兴清、薛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梁亚川未缴纳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其仍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梁亚川拒缴诉讼费的行为不符合诉讼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亚川撤诉处理。审判员  包建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驰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