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马士伟与李玉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士伟,李玉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马士伟。被执行人李玉佳。马士伟申请李玉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士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工商股权、车辆登记,亦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树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