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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4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唐山市博士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么晓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博士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么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4515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博士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龙华东道唐百时代家居负一层8026号。法定代表人葛宝。被执行人么晓勇。本院在执行唐山市博士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么晓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丰民初字第3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满平执行员  李玉森执行员  苏永中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