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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张华与刘顺、迁安市炅圳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刘顺,迁安市炅圳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1529号原告:张华。委托代理人:董致民,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顺。被告:迁安市炅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野鸡坨镇野鸡坨村南。法定代表人:惠学,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住所地滦县新城胜利路。负责人:李国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刘顺、迁安市炅圳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前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前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7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张华负担。审判员  李力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