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彭开绿与刘飞、赵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开绿,刘飞,赵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82号申请执行人彭开绿,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飞,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德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彭开绿与被执行人刘飞、赵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6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开绿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11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刘飞、赵德红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