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3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琳与赵雪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琳,赵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99-3号申请执行人李琳,男,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赵雪飞,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雪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雪飞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雪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雪飞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焦作新华街支行存款3029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