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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XX生与朱晓枫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生,朱晓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779号申请执行人XX生,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宁牧村**组**号。被执行人朱晓枫,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南山头村大南山**号。原告XX生与被告朱晓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在本案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7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