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高艳与王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艳,王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24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高艳。被执行人王树华。高艳与王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案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树华银行存款8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叶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