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执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段建忠诉刘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建忠,刘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1517号申请执行人段建忠,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志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段建忠与被执行人刘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志宏纳入失信人名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1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子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