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3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杭州聚胜广告有限公司与浙江宏盈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聚胜广告有限公司,浙江宏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258-2号原告杭州聚胜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磊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秀、黄宗敏。被告浙江宏盈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振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聚胜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盈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聚胜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聚胜广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聚胜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杭州聚胜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楼妙娥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周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包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