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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罗磊与薛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磊,薛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103号申请执行人罗磊,男。被执行人薛振平,男。本院执行的罗磊与薛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薛振平应向申请执行人罗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万元及利息2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85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3740元由被执行人薛振平负担。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薛振平的财产均被另案处理,申请执行人罗磊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罗磊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尤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