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李某甲,现住双城市。被告:高某某,现住双城市。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8月份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现已形成事实婚姻。婚生长女高微(28岁),长子高绿明(26岁)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口角,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高某某未答辩,未出庭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李某甲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递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二,常住人口登记表二份,证明被告高某某及婚生长子高绿明身份情况;证据三,双城市团结乡连丰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属事实婚姻的事实;证据四,双城市团结乡连丰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高某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的事实;证据五,证人李某乙出庭作证,证实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口角,被告酒后常打骂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据六,证人郎某某出庭作证,证实被告高某某酒后经常打骂原告,现被告下落不明,联系不上的事实。因被告未出庭,未能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予以质证。结合庭审,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证据一身份证,系国家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能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二常住人口登记表系国家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能够证明被告及婚生长子身份情况,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三、四系双城市团结乡连丰村村委会证明,能够证明原、被告属事实婚姻及被告现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的事实,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五、六证人证言互为佐证,能够证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口角打仗,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现下落不明联系不上的事实,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8月份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现已形成事实婚姻。婚生长女高微(28岁),长子高绿明(26岁)均已成年。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口角,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及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潘义林审判员 张 顺审判员 于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素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