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立勇,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涛,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馆陶镇陶南村人,住。本院依据的馆陶县人民法院(2013)馆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涛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173.4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岳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东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