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2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诸暨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2994号原告:诸暨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越都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66号富润大厦1层。负责人:黄韬。委托代理人:赵婷,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