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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谭立国与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立国,李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699号原告谭立国(公民身份号码×××),宾县宁远同富化肥种子经销处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李勇,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谭立国与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谭立国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4月6日,被告李勇在原告经营的宾县宁远同富化肥种子经销处购买化肥48袋,共计化肥款6192元。双方约定2015年10月30日前付款,逾期付款每袋化肥加收2元。被告李勇给原告谭立国出具欠据一份。到期后,被告李勇以无钱为由未付款。原告诉至法院,诉请:1.被告立即给付化肥款6672元(化肥款6192元,预期加收4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谭立国系宾县宁远同富化肥种子经销处的经营者,该经销处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应当以宾县宁远同富化肥种子经销处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立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彦昆代理审判员  白天舒代理审判员  石 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宪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