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6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龚如金与南昌县振塔实业有限公司、万正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如金,南昌县振塔实业有限公司,万正洪,施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70-3号申请执行人:龚如金,万阳春、刘玉平等32人。被执行人:南昌县振塔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县塔城乡塔城街,组织机构代码:68349708-6。法定代表人:万正洪。被执行人:万正洪,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第三人:施玉清,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玉环县人,住浙江省玉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如金、万阳春、刘平平等32人与万正洪、南昌县振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6年3月7日向第三人施玉清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施玉清在指定期限内对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万正洪在第三人施玉清到期债权中的386.5885万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发平审 判 员  章 林代理审判员  张昌武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