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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7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蒋春与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春,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央商务区(南部)开发管理委员会,周洲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7263号原告蒋春,男,汉族,1983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图强春***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为5102141983********。被告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大道199号8-1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7610851-3。法定代表人周弋,执行董事。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4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2204113-0。法定代表人陈开富,董事长。被告重庆市中央商务区(南部)开发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能源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朱维。第三人周洲,汉族,1980年4月8日出生,住南岸区南坪四公里喜百年酒店**楼,公民身份号码为5102281980********。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春与被告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中央商务区(南部)开发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周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梦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