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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91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臧凯与日照万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学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凯,日照万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学峰,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张守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91民初117号原告:臧凯,198812月20日出生,居民。被告:日照万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277号001号楼2单元2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123200007063。法定代表人:李学峰,该公司经理。被告:董学峰,成年,居民。被告: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天津路南万基国际商住楼001幢01单元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100228046361。法定代表人:张守津,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守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凯与被告日照万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学峰、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张守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勇审 判 员  王大鹏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