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纵海涛与卓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纵海涛,卓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15号原告:纵海涛。委托代理人:张欣欣,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艳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纵海涛诉被告卓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纵海涛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纵海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纵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3元,由原告纵海涛负担。审 判 长 张全超审 判 员 陈 玉人民陪审员 谢万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