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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纵海涛与卓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纵海涛,卓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15号原告:纵海涛。委托代理人:张欣欣,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艳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纵海涛诉被告卓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纵海涛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纵海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纵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3元,由原告纵海涛负担。审 判 长  张全超审 判 员  陈 玉人民陪审员  谢万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