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潘春建与被告宋新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春建,宋新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278号原告潘春建,男,汉族,1985年2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代理人沙媛,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新生,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春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春建承担。审判员 窦玉巧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一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