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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潘春建与被告宋新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春建,宋新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278号原告潘春建,男,汉族,1985年2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代理人沙媛,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新生,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春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春建承担。审判员  窦玉巧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一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