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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法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杨某某、洪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法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洪某某。何某某与杨某某、洪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澄民一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杨某某、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还何某某安全生产保证金人民币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杨某某、洪某某共同负担,公告费由杨某某负担300元。因被执行人杨某某、洪某某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澄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下落不明,本院申请公安机关信息化自动预警布控也未能确定其行踪,经向车管、房管、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后,二被执行人共同共有一套位于澄江县凤麓街道办事处仙湖路西3号1幢2单元602室面积为102.84平方米的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房管部门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房屋不办理相关过户、转移手续,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某某真实住址及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某某、洪某某纳入不诚信被执行人后,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先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或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何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洪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的(2015)澄法执字第23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东执行员 郭亚兵执行员 李云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俊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