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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3年3月6日生。被执行人薛某某,女,1974年11月9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修民郇初字第85号民事判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郇初字第85民事判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保平审判员  李 娟审判员  卫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永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