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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彭水县千秋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冉玉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冉玉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688号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学坝街)。组织机构代码55675508-9。法定代表人谢剑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华美,重庆市彭水县黄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冉玉娇,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冉玉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冉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本金846元,违约金307.94元,合计金额1153.9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