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5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平凉市崆峒金江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庄浪分公司与李海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崆峒金江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庄浪分公司,李海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464号原告平凉市崆峒金江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庄浪分公司。被告李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市崆峒金江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庄浪分公司与被告李海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凉市崆峒金江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庄浪分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崆峒金江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庄浪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平凉市崆峒金江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庄浪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仇瑞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淑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