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民终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明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明忠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字第2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889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1000020663。法定代表人黄春雷,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忠,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9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杨审判员 黄文革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