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2执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魏思红与雷方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思红,雷方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魏思红,女,1936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雷方华,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北方地产大厦12A。魏思红申请执行雷方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9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向魏思红履行给付义务,但我院已查明被执行人雷方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思红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29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张 峰代理审判员  龚 晶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