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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郭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齐某甲

案由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刑初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户籍地为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5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郭某乙,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户籍地为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5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户籍地为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5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齐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户籍地为榆树市,现住长春市。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5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5)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齐某甲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铁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郭某甲伙同被告人郭某乙、王某某、齐某甲在网上购买高考作弊器材,并将其出售给高考学生。被告人郭某甲在网上购买高考作弊器材并提供给郭某乙、王某某用于出售,并将高考作弊器材出售给赵某甲、王兆南用于高考作弊使用。被告人郭某乙伙同齐某甲出售给齐某乙两套高考作弊器材,郭某乙卖给刘某某、孟某某、李某甲各一套高考作弊器材用于高考考生作弊使用。被告人王某某将高考作弊器材出售给丁某某、孙某某(周志荣)、李某乙、赵某乙用于高考作弊使用。被告人齐某甲参与郭某乙、郭某甲、王某某出售高考作弊器材,在郭某乙等人出售高考作弊器材时为郭某乙驾驶车辆,为购买作弊器材考生讲解高考作弊器材的使用方法。2015年6月6日四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齐某甲以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对上述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郭某甲伙同被告人郭某乙、王某某、齐某甲在网上购买高考作弊器材,并将其出售给高考学生。其中被告人郭某甲将高考作弊器材出售给赵某甲、王兆南各一套,收取人民币9000元。郭某甲将高考作弊器材提供给郭某乙、王某某,郭某乙伙同齐某甲出售给齐某乙两套,收取人民币8000元交给郭某乙,郭某乙出售给刘某某、孟某某、李某甲各一套,从刘某某处收取人民币2000元,与另二人约定高考后收取费用。被告人王某某将高考作弊器材出售给丁某某、孙某某(周志荣)、李某乙各一套,收取人民币15000元,后王某某给郭某甲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齐某甲参与郭某乙、郭某甲、王某某出售高考作弊器材,在郭某乙等人出售高考作弊器材过程中为郭某乙驾驶车辆,为购买作弊器材考生讲解高考作弊器材的使用方法。2015年6月6日四被告人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郭某甲处扣押人民币7881元,郭某乙家属上缴人民币10000元,王某某家属上缴人民币15000元,均收缴。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群众匿名报案至公安机关,2015年6月6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榆树第一高级中学附近将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王某某抓获,在其携带的包内发现电台一部,接收器两套等物品。当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5年5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郭某甲伙同郭某乙、王某某、齐某甲在网上购买高考作弊器材,并将其出售给高考考生。2015年6月6日15时许,榆树公安局刑侦大队重案中队侦查员在榆树市盛世之星宾馆对面将王某某抓获,当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榆树市龙祥柏林春天小区将郭某甲、郭某乙、齐某甲抓获。3.榆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证实,公安机关在郭某乙家中搜出准考证复印件12套,经查证,毛某某与齐文源在郭某乙处购买高考作弊器材,剩余10人及其家长经联系均未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材料;王某某本人供述其联系了四名考生,经公安机关查证了丁宁、张金柱二人,剩余二人经联系均未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材料。4.榆树市公安局预审大队情况说明证实,王某某供述联系了四名考生,有丁宁、张金柱还有两个记不清名字了,公安机关调取了丁宁父亲丁某某和张金柱母亲李某乙及孙小琳家长孙某某的证言,经孙某某证实和他们一起买高考作弊器材的还有一个考生家长隋新(欣)城的母亲,经多方调查,隋新城的母亲李洪艳说在外地做生意,不能到公安机关出具证言。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赵某甲、毛某某、齐某乙、刘某某、李某乙、周志荣、孙某某、丁某某辨认,从多组照片中均能指认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6.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收据证实,公安机关从齐某乙处扣押高考作弊器1个、耳机2个、充电器2个;从丁某某处扣押高考作弊器1个、耳机1个、充电器1个、发射器1个;从毛某某处扣押高考作弊器1个、耳机1个、充电器1个;从孙某某处扣押高考作弊发射器1个、接收器1个、耳机1个;从李某乙处扣押高考作弊器1个、接收器1个、耳机1个、充电器1个;从齐某甲处扣押1部灰色苹果6手机;从王某某处扣押1部灰色苹果6PLUS手机、1部黑色直板科铭手机、1部铁灰色EPHON手机、作弊发射电台1个、接收器2个、作弊显示器1个、金属探测仪1个、×××黑色本田轿车1辆及车钥匙一把;从郭某甲处扣押百元人民币78张(7800元)、50元面值人民币1张、10元面值人民币2张、5元面值人民币2张、1元面值人民币1张,计7881元;从郭某甲手扣押一部灰色苹果6PLUS手机、1部三星手机、建设银行卡1张、工商银行卡1张、×××黑色迈腾轿车1辆及车钥匙一把、灰色联想电脑一台;从郭某乙处扣押苹果6手机一部、发射器2台、充电器4个、接收器4个、接收器充电器4个。2015年6月26日公安机关将黑色×××号本田轿车及车钥匙返还给张某某,将黑色×××号迈腾轿车及车钥匙返还给郭春梅公安机关收到郭某乙家属胡某某主动上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收到王某某家属赵某乙主动上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以上扣押的手机已返还原所有人,扣押的钱款已由公安机关上缴。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齐某甲出生日期等自然身份情况,在管辖区内均无违法犯罪记录。(二)证人证言1.证人孟某某证言证实,我农村有个远亲的弟弟今年参加高考,听说郭某乙卖高考作弊器材,我就联系给我弟弟整一套高考作弊器材,他说5000元一套,我说不好使咋办,我跟他一唠还有点关系,他就给我拿了一套高考作弊器材,当时我也没给他钱,说等分出来考上学校再给他钱,后来我弟弟害怕不敢用,我就想给郭某乙拿回去,等我找郭某乙时听说他被抓起来了,这套高考作弊器材我弟弟也没用,我就把它扔了。2.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我是复读考生,听说有人卖高考作弊器材,我就联系上郭某乙,当时是5000元一套,后来跟他一唠还有点关系,他就给我拿了一套高考作弊器材,当时我也没给他钱,说等分出来再给他钱,我害怕出事,后来我也没敢用,我就想给郭某乙送回去,还没找到郭某乙就听说他被抓起来了,这套高考作弊器让我扔了。3.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王某某是我儿子,他被公安机关抓起来后我才知道他和几个人卖高考作弊器材,有一个考生隋欣成(城)的家长李洪艳花5000元在王某某手买一套高考作弊器材,我一听这事,人家买的高考作弊器材也没用上,我就把5000元钱返给李洪艳了,当时她也没给我打收条。4.证人毛某某证言证实,有一次我和朋友聊天听说有个人卖高考作弊器材,我就把这个人(郭某甲)的电话号177XX****XX记下来了。2015年5月份的一天我给这个人打电话要买高考作弊器材,中午的时候我和他在佰金街他的一辆黑色车里见的面,这个人说姓郭,挺瘦的,戴个眼镜,他给我看了一个耳机,还跟我说了用法,然后我就走了。过了几天我又给他打电话跟他在长榆高中东面路上他的车里见的面,我给了他5000元钱,他给了我一个白色块状的接收器、一个耳机、一个充电器,让我考试的时候带进去就能听到答案。后来考试的时候我就不想用了,我就没往里带。5.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我朋友吴野跟我说他亲戚买了高考作弊器材,我就要了这个人的联系方式177XX****XX。2015年6月5日下午3点多我就给这个卖高考作弊器的人打电话,这人说正忙着,晚上给我回电话,晚上7点多的时候这个人打电话让我去安济医院找他,我和我朋友吴野就去了,到了安济医院我和吴野在他车上见的他,这个人180的个头,挺瘦的,戴个眼镜,我也见到了作弊器材,我就给了他4000元钱的订金,他当时说这个高考作弊器有点问题,明天给我。然后我和吴野就走了。到2015年6月6日他也没给我高考作弊器,我就不想用了,想把钱退回来,我给他打电话就没人接了。6.证人齐某乙证言证实,我是开出租车的,今年我家孩子齐文员(源)和我连桥家孩子李浩明高考,我听一个乘客说有人卖高考作弊器材,我就把这个人(郭某乙)的联系方式137XX****XX要来了。2015年6月6日10点多我给这个人打电话说要买高考作弊器,这人让我去清华帝景二期对面找他,然后我就和我连桥还有李浩明去了,到那后两个男的在一辆黑车里,我问多少钱,这个人说5000元钱一个,我说买两便宜点,给你8000元钱得了,他说行,然后我就把钱给他了,他给了我两个白色的接收器,两个耳机,现场教我怎么用,告诉我考试的时候带进去,到时候就能听到答案了,然后我们就走了。后来我家孩子不同意用,当天晚上给他打电话就打不通了,后来听说他们被抓了。7.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我在小卖店听别人说有人卖高考作弊器,我就把后面是3个5的电话号要来了。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我给这个卖高考作弊器材的人打电话说要买高考作弊器,我俩约在中医院对过见的面,这个男的30岁左右,挺瘦的,个头挺高的,见面后他跟我说要2000元,然后我就给了这个人2000元钱,他问我会不会用,因为我之前问过别人怎么用,我就跟他说我会用,他把设备给我后就走了。后来我家孩子没用,考试前就扔了。8.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和我家孩子丁宁的同学认识,通过他同学我得到了王某某的联系方式。2015年6月5日我给王某某打电话说要买高考作弊器,我和我妻子马艳萍在榆树老政府后面宫摄影门口他的一辆×××白色别克车里跟他见的面,他给了我一个白色块状的接收器,一个耳机,一个充电器,还跟我说了怎么用,还说差我一个发射器明天给我,当时我给了他5000元钱。第二天中午我给王某某打电话要剩下的作弊器材,他说在宏远宾馆东面的胡同,我当时有事就没去,我妻子马艳萍去的,马艳萍说在一辆黑色本田车里拿回来一个黑色长方体发射器,后来我们就不想用了,我给王某某打电话想退回去,就联系不上他了。9.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我家孩子孙小琳是今年应届高考生,孙小琳的同学说和一个卖高考作弊器材的人认识,并能提供答案。昨天中午我通过我家孩子的同学联系到的这个人(手机132XXXX****),他说他能提供高考作弊器材,给我们的价格是5000元,这个钱得先给,然后达到二本的本科线再给15000元,我们就问他在哪里见面,他定到宏远宾馆胡同里,我和我爱人、孩子就去了,到那后我们在一辆本田车里见到了他,他把设备拿出来教我们怎么用,并让我们用肉皮包上,放在鞋底下就行,如果带不进去钱就返给我们,当时我就给他5000元钱,然后我们就走了。这东西我家孩子考试时没带进去,我就找他要钱,结果他电话就关机,我就觉得被骗了。我还知道有考生丁宁的父亲,还有考生隋新城的母亲,我们三家都是在那个胡同和他分别见的面,见完面我问他们,他们都说是5000元钱。10.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我家孩子张金柱在学校听别人说有个叫王某某的人卖高考作弊器材,把电话132XX****XX就告诉我了。2015年5月份的一天我就给这个叫王某某的人打电话说要买高考作弊器材,我俩就约到佰金街见的面,我跟他说我家孩子要用一对一的设备,那人说那得8000元钱,我说行,然后跟我讲怎么用这个东西,告诉我考生的身上带一个白色块状的接收器,再带一个耳机进去就行了,他当天没带作弊器材,然后我们就分开了。过了两三天我就又给他打电话说要买作弊器材,我俩又约在佰金街见的面,我给他8000元钱,他给了我一个白色块状的接收器和一个耳机、一个充电器、一个黑色长方体的发射器,然后我就走了,后来快考试的时候我在宫摄影门口给的他我家孩子的准考证复印件。6月6日认考场那天我就联系不上王某某了,最后我家孩子就没用作弊器。11.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我和郭某丙在翡翠城小区9栋1单元602居住,郭某乙是郭某丙的儿子,2015年6月6日下午我回家看到郭某乙领了两个人在我和郭某丙居住的房子里,我们刚吃完饭,就进来不少警察,有着警装的,还有拿工作证亮明身份的,这些警察进屋就把郭某乙等人控制住了,然后把郭某乙拿回来的方便袋打开了,里面有两个黑色的方块状的东西,还有几个白色的小方块状东西,还有充电器。我才知道他和他的几个朋友卖高考作弊器。12.证人郭某丁证言证实,2015年6月6日我和翟某某、杨某某去榆树我侄子郭起男家溜达,当时郭某乙、郭某甲、郭某丙,还有一个小胖子在他家。他们吃完饭后,公安机关来了不少人把我们抓住了,然后搜出不少东西,我也不知道是啥,后来听说是高考作弊设备。13.证人郭某丙证言证实,我在榆树翡翠城9号楼1单元602住,2015年6月6日下午3点左右我给我儿子郭某乙打电话让他回家吃饭,不一会,郭某乙、郭某甲和一个小胖子就回来了,回家的时候小胖子拿着一个纸壳箱,还有黑色方便袋。我们刚吃完饭警察就来了,将郭某乙他们几个人控制住了,并在他们拿回来的纸壳箱和方便袋里搜出了高考作弊器和一个准考证的复印件,我后来才知道这是用来高考作弊用的器材。14.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6日下午3点多,我二舅郭某丙给郭某乙打电话让他回家吃饭,不一会郭某乙、郭某甲和一个小胖子就回来了,回来的时候小胖子拿着一个纸壳箱和黑色方便袋,进屋后就放在地上了,大家就吃饭了,吃完饭后警察就来了,警察在小胖子拿的纸壳箱和方便袋里搜出来很多用于高考作弊的器材,还有一些准考证的复印件。1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和郭某乙是母子关系,×××号轿车是我的名,什么时候买的我不记得了,以前是我开,后来郭某乙送孩子就郭某乙开了。16.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23日,郭某乙的父亲给我打电话说郭某乙的钱包里有10000元钱,他现在在外地,让我拿着10000元钱送到公安机关,是上交郭某乙卖高考作弊器的非法所得。(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郭某甲供述,我和郭某乙、王某某在一起打台球的时候聊天,说今年还得进几套设备试试,然后我在网上申请了一个QQ号,和一个卖高考作弊器材的人联系,对方答应给我发器材让我出售,先不用给对方钱,当卖出去后,对方给我传答案,等买器材的人上大学后,我再给他打钱,但是当时具体数额没说,其他的还没具体谈。2015年6月5日晚上,有一个人给我打电话说要买高考作弊器材,我俩约在安济医院院内见面,我开郭某乙的×××本田车去的,见面后我俩谈好3000元一套,考生说6月6日下午验考场,要是能带进去就用,要是带不进去就不用了,你把钱退给我。当时也没给他作弊器材,他给了我3000元钱,然后他就走了。2015年6月份的一天,有一个考生(毛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看作弊器材,和我约到师范校附近见的面,那个考生上车后我给他看了作弊器,也跟他讲了怎么用,告诉他考试的时候带白色接收器和耳机进去,过了一天他给我打电话说要买,我和他约在明珠小区附近见的面,他给了我5000元钱,我给了他一个白色接收器和一个耳机,最后他就走了。2015年6月6日考生毛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作弊器没带进去,要退钱,我还没等处理就被公安机关抓了。公安机关抓获我时从我身上搜出了7000多元钱,就是我卖两套作弊器材的8000元钱剩下的钱。郭某乙和王某某联系了多少考生我不清楚。齐某甲和郭某乙不错,他帮着郭某乙来回取送设备,帮着见见考生什么的。2.被告人郭某乙供述,2015年5月末,我开始联系卖高考作弊器材,是我哥郭某甲从网上买的,有发射器、接收器、耳机等,是我从郭某甲那拿的,还没说每套给他多少钱,将来我挣钱后除了这些设备的本钱外还会给他一定的好处。我一共卖了12套作弊器材,有李茜、张芷安、刘天赐、毛某某、禹朝允、胡健华、王潇、刘静怡、齐文源、代雨晴、王绘湛、吕浩铭这12名考生,我和考生家长讲今天(6月6日)下午试完设备好使的话每套先给3000元钱,考上本科再给5000元,传答案都是郭某甲的事。今天下午我开我哥郭某甲的×××拉着郭某甲、齐某甲在榆树市街里各个考点试设备,下午2点多王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高考作弊器的发射器,如果有就给他送一个到榆树市盛世之星附近,他要试试设备,正好我车里有一个,我就给他送去了,当时我开车,郭某甲在副驾驶坐着,齐某甲在车后座,是齐某甲从后车窗给王某某递出去的。这套设备是郭某甲的。后来公安机关在我父亲家扣押了两台黑色发射器和四个发射器充电器,四个白色接收器和四个接收器充电器,原来这些设备都在郭某甲车里放着,是我从他车里拿到我父亲家的,这里有一台发射器、两个充电器、两个白色接收器、两个接收器充电器是我的,另一半是王某某的。另供述,郭某甲从网上联系设备,他和王某某试过后给我打电话说好使,告诉我联系考生。我和齐某甲平时挺好的,我参与卖高考设备他知道,我就和他说最近卖高考作弊器材忙,让他帮跑跑,卖出来钱到时候给他一些,他说行。今天我们卖的是耳机、接收器和中转发射器,郭某甲说他负责在网上弄答案,王某某说他找人念答案,我一共联系了四五个考生,是我以前在笔录中交代的那12个考生里的,因为作弊器是在我家扣押的,我就都担过来了,实际这里面还有郭某甲联系的。2015年6月6日我和齐某甲开郭某甲的×××号车在清华帝景对面卖给一个考生家长两套设备,那人给了我8000元钱,然后我让齐某甲在车后备箱拿出两套设备给他,齐某甲告诉他的使用方法,当时钱给齐某甲了,齐某甲给我了。后来我又单独在清华帝景二期门口卖给两个男的两套作弊器,卖了多少钱我不记得了,卖的钱我放我爸那一部分,被我花了一部分。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5年5月份的一天,郭某甲和郭某乙研究要整高考作弊器,当时我也在,郭某甲和郭某乙告诉我负责联系考生就行,需要多少设备告诉他俩,然后给我往回发设备,我就开始联系考生,我一共联系到六名考生,卖了四套。郭某甲和郭某乙负责买设备。2015年6月4日我在宫摄影门口见到两名考生家长,以5000元一套的价格卖了两套,当时我没有中转发射器,我就给了他们一人一个白色接收器和一个耳机。2015年6月5日我又在宫摄影门口见了一个考生家长,也是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一个白色接收器和一个耳机。因为我当时没有中转发射器,我就约这三名考生的家长于2015年6月6日下午在华生电器东面的胡同见面,当时是郭某乙和郭某甲开×××号迈腾轿车把中转发射器给我送来的,然后我就把这三个发射器给这三个家长了。2015年6月5日下午我在东北亚胡同还见了一个考生家长,当时他给了我4000元钱,欠了我1000元,我给了他一个白色的接收器和一个耳机。我从郭某甲手买了3个中转发射器,8个接收器,8个耳机。我给了郭某甲11000元钱,剩下的9000元在我的卡里。郭某甲负责联系答案。齐某甲和郭某乙关系挺好,平时给郭某乙开车和取作弊器材,给买作弊器材的人讲怎么用,等卖完后挣到钱给齐某甲点。4.被告人齐某甲供述,我最近才回到榆树,郭某乙就找到我跟我说他最近卖高考作弊器,让我帮他开车,帮他忙活忙活,帮着给学生的家长讲解怎么用,等挣到钱了给我点,我说行。2015年6月5日晚上我和郭某乙、王某某在明珠台球厅打台球时有人给郭某乙打电话要看高考作弊器,郭某乙就告诉我去,我就去了,这人来了后就在道对面郭某乙的车里见的面,我就把接收器、中转发射器、耳机拿出来给这个考生家长看,跟考生家长讲怎么用,但他没买,最后走了。2015年6月6日中午的时候郭某乙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王某某那把他的车取回来,但是王某某把车开走了,我就开郭某甲的车去找郭某乙,到清华帝景对面见到了郭某乙,这时来了一个买高考作弊器材的,在车里见的面,我从后备箱里把高考作弊器拿出来了,跟这个考生家长讲了怎么用,然后考生家长问多少钱一套,我说5000元一套,最后考生家长说要拿两套,跟郭某乙讲价说两套8000元,郭某乙也同意了。最后考生家长给了我8000元钱,拿了两套设备就走了。考生家长走了以后我就把8000元钱给了郭某乙。下午的时候郭某乙开车去繁荣大街方圆门口又见了一个考生家长,我和郭某乙给这个家长说了怎么用,最后这个家长也没定。后来郭某乙、郭某甲我们三个人就一起开车到了盛世之星附近,这时候王某某开车来了,郭某乙告诉我把后面的中转发射器给王某某,我把窗户打开就给王某某了,后来我们去郭某乙家吃饭时被抓了。我和郭某乙、郭某甲、王某某都参与贩卖高考作弊器了,我就看郭某乙收了两个准考证复印件,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郭某甲和郭某乙是一起的,我没怎么接触过郭某甲,就是有时候郭某甲打电话我在边上听见过,电话里说的是怎么教家长用考试作弊设备,作弊设备是郭某乙和郭某甲联系的,渠道我不清楚。王某某他自己联系考生,然后在郭某乙和郭某甲手里拿设备卖。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郭某甲对证人赵某甲关于给其4000元没有意见,并供述此次收取钱款的数额以该证人陈述为准。被告人王某某当庭对证人李某乙证言有意见,辩称从李某乙收取5000元,不是8000元,共卖了四套设备得了20000元,给郭某甲11000元器材款,剩下的9000元钱交给公安机关了。被告人郭某甲对收到王某某11000元器材款的这一事实无异议,并称给对方汇去买器材款15000元,但没有票据。被告人郭某乙、齐某甲对证据无异议。经查,关于被告人王某某从李某乙收取钱款的数额是5000元还是8000元,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为5000元。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出售赵某乙作弊器材的指控,经查赵某乙是王某某的母亲,其证实考生隋欣成(城)的家长李洪艳花5000元在王某某手买一套高考作弊器材,其把5000元钱返给李洪艳的事实,没有隋欣成(城)及家长李洪艳的相关证据,该指控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郭某甲辩称收到王某某的11000元用于购买作弊器材,但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该辩解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齐某甲结伙以窃取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齐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该犯罪于高考前案发,属于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阶段,系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齐某甲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危害国家教育考试的犯罪系依法从重打击的对象,亦不宜适用缓刑。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后果。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甲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二、被告人郭某乙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三、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四、被告人齐某甲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五、被告人郭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12119元及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葛庆忠代理审判员  翟晓蒙人民陪审员  高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