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4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陈泽章、朱树芳、王松与陈良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泽章,朱树芳,王松,陈良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恢1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陈泽章。申请执行人朱树芳。申请执行人王松。被执行人陈良潮。陈泽章、朱树芳、王松与陈良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龙马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良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案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良潮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叶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