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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长海与郭少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海,郭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84号申请执行人杨长海。被执行人郭少��,又名郭新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修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长海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二初字第131民事判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保平审判员  李 娟审判员  卫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永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