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长海与郭少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海,郭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84号申请执行人杨长海。被执行人郭少��,又名郭新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修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长海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二初字第131民事判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保平审判员 李 娟审判员 卫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永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