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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郭怀鸿、郭彦兵与高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怀鸿,郭彦兵,高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805号申请执行人郭怀鸿,男。申请执行人郭彦兵,男。被执行人高占荣,男。本院执行的郭怀鸿、郭彦兵与高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占荣应向申请执行人郭怀鸿、郭彦兵偿还借款44.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14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6620元由被执行人高占荣负担。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占荣的财产均被另案处理,被执行人高占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郭怀鸿、郭彦兵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8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尤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