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仇在兰与姜秀芝、姜秀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在兰,姜秀芝,姜秀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53号原告仇在兰,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刘传胜,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秀芝,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姜秀红,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在兰与被告姜秀芝、姜秀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在兰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姜秀芝、姜秀红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在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