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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仇在兰与姜秀芝、姜秀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在兰,姜秀芝,姜秀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53号原告仇在兰,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刘传胜,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秀芝,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姜秀红,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在兰与被告姜秀芝、姜秀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在兰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姜秀芝、姜秀红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在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