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侯友富、项文英与苏港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友富,项文英,苏港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087号原告侯友富,男,1975年2月7日出生,苗族,居民,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栗县。原告项文英,女,1978年2月4日出生,苗族,居民,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栗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遥力,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港龙,男,1973年10月15日,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受理原告侯友富、项文英与被告苏港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友富、项文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友富、项文英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侯友富、项文英承担。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芹娟(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