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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民终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9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农民。上诉人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2015)柏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6年3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 诚代理审判员 乔 鹏代理审判员 孙跃兴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