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辖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余有月与王宝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花,余有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有月。上诉人王宝花因与被上诉人余有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巍商初字第14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宝花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义乌市,本案应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系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所签。被上诉人也没有在借条或以其他方式对约定管辖作出特别说明。因此该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效力。请求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巍商初字第1460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可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借条中约定“若诉至法院,双方指定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故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郑永强审 判 员 朱展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盛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