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执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紫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段守青、赵海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紫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段守青,赵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执字第00853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紫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南二环路。法定代表人:翟乾粮被执行人段守青,男,40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被执行人赵海霞,女,36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同上,两被执行人系夫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紫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守青、赵海霞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民二初字第004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核实被执行人段守青、赵海霞银行无存款、车辆管理所有车辆登记信息但车辆状态已被查封、呼和浩特市产权市场管理处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民二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根群陪审员 甘塔娜陪审员 云建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