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裕民二初字第6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燕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侯德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裕民二初字第683-1号原告石家庄燕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育才街328号。法定代表人布尔古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士坡,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保刚,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德林,男,住石家庄市。原告石家庄燕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德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告侯德林已死亡,其已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家庄燕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文涛审判员 王新英审判员 张 聪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旦 微信公众号“”